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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3年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市水利下设的一个单位,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我属于在编人员。1999年11月份,因为单位要我们几位职工又交集资,我没有能力交,分管我的领导便让我回家,说是不交钱,去了单位也不会记考勤发工资,当时我正面临结婚,所以也就没去单位,过了几日,我去单位找总经理,他也是一样的态度,并把单位原欠我一直没能要到的集资支给我,让我回家。因为单位经常玩这种把戏,所以当时也就没去上级部门申诉。2000年春,单位通知我去投票优化组合,因为当时我已怀孕4月有余,无能力承包,所以去参加了会议,但是未表决。从那以后单位没对我安置,所以我也没有享受到怀孕、产假、哺乳期的待遇。产假过后,我去找总经理,他说各部门的人员已定,各部门不会再接收我,并从1999年11月份停交了我的养老金,让我自己负担。自此,我一直在家,后自谋生路到现在,以上是我离开单位的经过。 在以后的几年内,单位给我办理了医疗保险,上报了经济住房申请,我的养老金、医疗金,失业保险金,是由我自己交到单位,我始终没有终止与公司的联系。 2004年,单位被批为市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在改革过程中,关于以后分流人员安置,单位是破产还是个人买断等种种会议,都没有通知我参加,我去问过单位领导,他口头答复,分流后我的待遇同在职职工一样。 2006年2月22号,单位通知我去签字,给我了三份文件,其中一份是《关于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及给予经济补偿的通知》大致内容是原单位由个人买断后,参照市改革部门在事业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未按管理权限批准、未签相应合同的,视为自动离职,不能参加改革,但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补发一月工资,根据以上政策通知如下:你于1999年11月未经法定程序自动离岗,自此与原单位终止了人事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工作始到1999年11月计算,每年补偿一个月。 对于以上,根据以下三条: (1) 根据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2)原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因员工原因离岗的,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在离岗之日已经解除。用人单位应为离岗人员补办劳动关系解除手续(3)对员工离岗原因有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因员工原因离岗的,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离岗。 我想咨询的是: ??我是待岗人员还是自动离岗人员,如是自动离岗人员,是不是单位当时应对我有什么文件,或是当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才符合程序。 ??我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该计算至1999年11月份,因为当时单位是出于不正当理由让我在家,而且以后找我优化组合时,我又在怀孕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我的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内是否也应享受这次改革的经济补偿年限。 ??公司明文说我是1999年11月份离职,但当时事实是公司的原因才没能上班,因此我对此时间与事实有争议,公司是否应有举证责任。 ??上班期内,单位未给我办理过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我是否有权力索要。 ??1999年11月到现在,单位给我办理了医保,经济住房,此事实是不是能说明,公司并没有同我事实终止劳动关系。 ??我有失业保险,请问改革后,是不是意味着我已失业,失业保险到哪里领取。 ??我是否不能参加单位改革。 ??公司是按照上级局部门等的处理意见(口头答复),而起草的终止人事关系,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劳动纠纷
2009-05-16 12:54: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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