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和我前期于2014年6月26号离婚,当时是为了给小孩上户口的假离婚。是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的,我是原告。离婚协议上写的是我每个月给小孩10000元生活费,到小孩18岁。以后每个月我都给小孩的母亲转10000元,或者亲自给孩子的母亲。一直到2015年元月,期间我要见小孩,对方以各种理由不给见。我提出对方提供小孩的花费情况,对方也不提供,我于2015年2月停止提供费用给女方。女方现在已经结婚,而且又有了小孩。并说我们的小孩已经送人,具体送给了谁我也不知道。女方现在到深圳南山法院提出上诉,并要求强制执行。让我每个月给10000元的生活费,法院也没有联系过我。我也没有收到过法院任何消息,现在法院限制了我的三高消费:高铁,飞机,软卧,动卧,五星级酒店等都不可以消费,并冻结了我的银行卡,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不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法院这样做合法吗?我要消除掉法院的限制,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咨询人:张先生

民事相关
2016-05-17 15: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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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