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是一个公益团体,如果每次出去活动有意外发生,怎么办?可以写一份免责书给会员吗?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钦、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其他社会活动”是指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之外的活动,可以是经营活动,也可以是公益活动。但无论是经营还是公益,根据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没有谁能比这些活动的组织者更易于控制危险,因此,其组织者都要负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被组织者在活动中没有过错,受到伤害的,活动的组织者要负赔偿责任。而且“人身伤害从来都不适用于合同责任”,因此写一份免责书并没有法律效力。建议活动期间会员自己购买相关保险,以减轻损失。
-
你好,建议购买相应意外保险,从公平原则出发若发生相应事故,仍不免承担补偿责任,不如转移风险。
-
不可以
-
不可以的,建议活动前购买相关保险以减少风险责任承担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