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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1999年7月13日夜里,A搭乘B的摩托车,C在禁行线开大货车.双方肇事(原因不明),A14日晨死亡. 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卷宗记载着-- C在14日下午陈述写道: 我在路的中间行驶,行驶到大五金商店附近,有一出租车追上了我,说一骑摩托车带人撞在我车的后部,座在后边的人倒在地上不动,我准备从北九路绕回出事地点(因为车身长,无法调头)在走至青年桥右转弯处,在右前方有一骑摩托车人接我,要求我带受伤人上医院,我马上说,先到出事地点,再到交通科报案,我看,此人就是骑摩托车人,因为摩托车有撞的痕迹,而且身上有泥土,我开车向出事地点驶去,骑摩托车人也跟在后边,到了出事地点一看,人一点也不动,一点呻吟也没有,我马上打车上交通队报案,快到交通队时,我看见警车已经出来了,我跟在后边到了出事地点发现人已经送往医院了。 C15日下午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询问笔录中写道: 问:你把那天的事情经过讲一遍. 答:我7月13日晚上10点20分左右,行驶到过电影院不远的地方,一台出租车从后边追上我,让我靠边停车,我停车后,出租车司机下来说:“在新华书店那一台摩托车带人撞在你车后边了,人扒在那地方不动弹”。我看这个出租司机我认识,我就相信了,就准备回去看看,我车比较长准备绕回去看,走到青年桥交通岗刚右转过来,一个骑摩托车人挎在摩托车上,在前边截我我就停车,他跑过来到我这侧跟我说:“你刮完不管了,你赶紧送人上医院”我看这个人的摩托车后边摔坏了,他后背上有摔过的黑印,我就认为他是肇事人,我就跟他说:“咱们回现场看看”,我开车走    ,他在后边跟着,走到北九路立交桥西头交通岗右转弯时,发现骑摩托车人没了,我就到现场了,围观群众说:“120马上就到”。我就打车到交通队报案,走到交通队路口看现场车已经出来了,我也就返回现场了。 问:你听到声音没有? 答:没听着,我车里噪音很大,低速档。 问:那台追你的出租车车号多少,司机叫什么名? 答:车号没记住,司机挺胖,我认识,叫不上来名,家在站前回民饭店后边住 问:那台摩托车车号是多少? 答:没注意看,看了一眼没看清. 问:骑摩托车的人长什么样,穿什么衣服? 答:个不高,挺瘦,头发不多,穿白上衣,手里拿个白头盔. 对此,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B为逃逸主要责任,C为次要责任.然后以查找B为由一直拖至2005年.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卷中,没有证人和目击证明B逃逸和存在.也没有事故现场照片(出现场的交警交孙某写一说明:因拍照的胶卷暴光,无法冲洗...) 2005年12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将上述认定:B为逃逸主要责任,C为次要责任,A无责(新交法前的版本)责任认定书下答A的亲属. 现2006年初,A的亲属己起诉C和保险公司,C在当时保了10万元第三险... 主审法官称:B逃逸负主要责任,C为次要责任,C只能赔几万元,赔偿标准按省规定(2004年)的8008元*20年*30%=4.8万元... 请教各位指教(最好指出法律依据): 1.在这起民事赔偿中和上述事实,能确定B是逃逸吗?C为次要责任吗? 2.按新交法和上述事实,按法院计算的赔偿对吗?还是依A所在地统计局统计2005年人均收入10089元计算(仅此一项大约应获赔多少)? 3.受害人A和被抚养人的损害赔偿是按1999年开始计算,还是按2005年开始计算(标准或人均收入)? 4.保险公司应赔多少?是按新交法的规定赔吗? 5.A的亲属若上诉打二审应如何主张?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2-23 3:21:59编辑过][/color][/align]

交通事故
2006-02-28 07:38: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感谢各位!
    上述逃逸者与c是共同侵权吗?
    依: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可否主张c全赔,c追偿逃逸者?
  • 案子本身不复杂,就是发问的方式很让人反感。怪不得没有律师给与解答。
  • 请问许律师,我应如何求律师援助,谨请不吝指教...
  • 七楼,您好!
    看到您的援助很高兴...请您多多指教我应如何主张c全赔?选用哪些法律依据(最好指点出具体条款)?

    麻烦您了...
  • 把要问的问题简单叙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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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个问题还无法根据你的资料认定不是逃逸,特别是在交管部门已经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在没有确凿证据前是不会推翻其认定的.至于责任划分也是一样.
    第二\三个问题从计算项目上,由于是在2004年5月1日后起诉的,可以按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意见执行,赔偿标准可以按交管部门认定责任时(起诉前)的当地标准计算.
    第四,各地可能不一样,在武汉可以按新办法执行,全国也有这样的案例.即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全赔,不足部分根据责任划分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这要看了全案综合分析了
  • 可以要求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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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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