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女甲,与乙在A处结婚。当时甲的户口并未在A处。
婚后,因甲之公公,即乙之父亲丙的单位分给丙另一处房子B,此时,甲与乙已育有一女儿,且甲与其女户口在B处,乙之户口仍在A处。
后来,因国家照顾老干部,又分配一套比较大的房子C处,并表示,若接受C处,则必须交还B处,丙答应,并说服甲一齐搬进大房子C处,并将甲与其女的户口一并迁往C处,随即,B房交还国家。甲之夫的户口仍在A处。
后来,国家出来一项优惠政策——以工龄买下公房,将公房私有化。丙老伯以自己的工龄加上一些现金先后将A、C处买下,变为售后公房,已过5年。
丙将A处房子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儿。而C处房子的产权仍为老伯丙。户口有老伯与其妻、甲与其女4个。甲之夫乙的户口仍在A处。
现在,老伯丙已去世,但老婆婆还在。老伯无遗嘱。
问:
1.若将来老婆婆去世后,房子应该怎么分配?
2.甲之夫乙是否有C房的一半的继承权?
3.售后公房和全产权房在继承分配方面有何区别?
4.若售后公房在买下后已满5年了,需要买卖,是不是要通过户口簿里的所有人同意?还是仅凭产权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买卖了?
5.如果那个大房子作价60万的话,那个女的是可以拿到多少咧?是法定继承的那一部分呢?还是房子的价格的一半30万+法定继承的一部分?换句话说,那个女的老公对那个大房子有没有一半的权利?
我觉得,他们只有居住权,那房子一半的权利也归他们好像不怎么有道理耶~就算以前的房子是那个女的婚房,可是房子的承租人还是老伯伯的呀~跟他们又没关系的~唉~售后公房真麻烦~
谢谢律师~~~我真的对售后公房没一点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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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时间结点是94年,也就是俗称的94 方案,确实是有一些规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后来纠纷不断。上海高院曾经就处理94 方案引发的纠纷,发布这方面的专门指导意见,供基层法院审理时参照。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凭网上三言二语,很难说得清楚,因此建议你携带材料向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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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
也许我没说清楚,这个案例也有真实的成分参杂在里面。(部分发生在上海)
我也想通过这个案例弄明白售后公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规律。
1.老伯有3个子女,其中之一就是甲之夫,乙
2.现在我有2个答案:
(1)老婆婆去世后,C房平分给3个子女;
(2)售后公房的分配有一个时间节点——1992年,92年以前买下的公房,乙可以分到C房的一半,92年以后的,不行。
3.不论售后公房或是全产权房,若需要买卖,都须通过户口簿里的人一致同意才能买卖。
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各地方法规的不同导致的,但1992年一说,我确实没能弄明白,有望各位律师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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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的前三分之二部分明显是考试题,后三分之一部分才是楼主的意思。
1、若将来老婆婆去世,则C处房子应由甲继承;
2、甲之夫乙对C房没有继承权;
3、售后公房和全产权房在继承分配方面没有大的区别;
4 、仅凭产权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买卖;
5 、那个女的老公对那个大房子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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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