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产某种产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该产品在发明专利权获得前就已经有,该发明专利使得产品可联续生产,且产品质量更稳定。请问:该产品是否是专利法第61条(2008年专利法)所说的新产品?理由和根据是什么?谢谢予以解答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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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与2008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涉及的“新产品”都是对专利权被侵犯的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的规定。
2、“新产品”的含义,我国专利法和实施条例都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TRIPS协议也没有规定。所谓“新产品”的含义不同于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只要所涉及的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我国市场上未曾见过的,就可以认为是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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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改进后和生产方法获发明专利权的,继续制造改进后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提供不了的构成侵权。
追问:谢谢姚律师。还需麻烦你帮助,产品还是原来的产品,只是生产产品的方法获得专利权,这个产品是否可称为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所说的新产品?其他人是否有权生产此产品?如果无权生产而又生产,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解答:原产品经过他人专利权改进后,如果还有市场销路的,原生产商在原有范围内可以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利用他人已获得专利权改进后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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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自然就是之前没有的。这属于常识,不需要法律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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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