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的32万属于“数额较大”范畴;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4、 本案中,因犯罪嫌疑人法定刑期在3年以下,如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宣告缓刑是完全有可能的。建议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