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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人拟共同投资设立一生产饮料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万元。其中甲以现金20万元人民币出资,乙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技术(不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作价15万元人民币出资;甲和乙一致同意由两担任经理,并以甲,乙为一方与丙签订了内部合同,约定丙以拟担任公司经理一职所将公司得到的10万元人民币年薪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然而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却被工商局驳回登记申请。问:工商局驳回该公司的登记是否合法?为什么?

其它综合
2016-04-29 10:28: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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