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5月1日在凯盛置地租的一个两居室,合同到期时间是2016年4月30日,但是4月初有个姓王的来敲门,拿着合同来找我,**置地是租姓王的房子(姓王的才是房东),他们的合同到期时间是2016年3月26日。真正的房东要收回房子。**是二房东。请问姓王的有权收回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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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二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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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搜集证据起诉二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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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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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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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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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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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该得按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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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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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收回房子,你可以向出租给你房子的人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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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房子。你可以找二房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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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