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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留有土地由一个儿子耕种,后来土地被征占。其它子女都是城市户口是否有权要

其它综合
2016-06-03 16:51:4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
    理由是: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
    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
    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人继承,当然不存在权利份额保留的问题。
  •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
    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
    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人继承,当然不存在权利份额保留的问题。
    律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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