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XX雯,4406811XXXXXXXX825,此人于15年11月05日在**网借款,至今未还,我司将上报个人诚信档案系统,烦请转告。如有打扰敬请谅解。联系客服请拨400*****39,网址:XXX 关于**网未经我本人同意给我所有的朋友发这种信息属不属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 还有想描述一个问题,在**该网站借款3000元,由于到期没还,现在连本带息还有他们所为的违约金加起来已经超过1万元,**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本人是否能以**泄露我个人信息罪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