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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11月开始,我发现我妻子在家时经常偷偷打电话发短信,且基本都是同一个手机号码,每天晚上都是借工作为理由到22点以后回家,她在“**”做业务员。有一回晚上她说公司开会,我就按她说的开会地点去找她,结果根本没有开会,回家后她对我解释说是打牌去了。以前她的电话费总在50元上下,然而到了11月,12月,2006年1月,电话费一下到了2,3百元,在我打出她的话单,发现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接打电话和短信都是与以前看见的同一个电话联系,基本每天都有合计半个小时以上的通话和5条以上的短信发送。晚上出去也是跟那个电话先做联系,问她常打的那个电话是谁的,她说是一个女孩的。后来经我查实,这个电话的名字却实是那个女孩,而使用的人却是一个开小面包的已婚男人,那女孩告诉我,是我妻子和那个男人把本来是那男人户名的电话号码改成了那女孩的。 我想知道我可不可以用我妻子的电话通话单做为证据,证明他们已经破坏我们夫妻的感情,或者证明我的妻子有外遇,提出诉讼离婚,并赔偿我的损失?

婚姻家庭
2006-02-17 20:45: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仅有通话清单,证据是不充分的。







    四川成都 王良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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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点困难,因为第一,此电话的户主并不是那的男的,第二就算是,光凭这个还足够证明有外遇
  • 我觉得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不能单理想化的考虑这个问题。
    如果到时候那个女孩愿意承认电话是她使用的;你太太可以举证和这个男的有业务上的来往等等。
  • 如果有电话内容可以证明的话,还可以勉强考虑作为证据使用,光凭通话单据不能证明实体内容,不会被采纳的。
  • 我妻子与那已婚男子绝对没有工作上的来往关系,而且我妻子也承认与他曾经有过二十次以上的单独约会,还有那男子的手机以前一直是用那个电话号码,只是在一两个月前才被过户到另外那个女孩名下的,且那个女孩也告诉我是我妻子与那个男子一起要求她帮着过户的。
  • 可以,如果他们不是工作关系,而在工作之外长时间联系是不正常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 我认为不行,朋友间除了爱情还有友情,两人经常通话不能说明了他们有不正当关系。
  • 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单独很难作为有外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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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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