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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8年丢失了身份证,当年按照公安局的手续办理了挂失,补办身份证.2003年移动公司突然找我,说在我身份证下的手机号在2000年4月-9月欠费,到2003年累计达2万多元.因为没有妥善保管,当年办理挂失,补办的手续已经丢失,前往派出所,或公安厅,也都以档案销毁,不受理个人查询为由,拒绝为我查找当年挂失,补办的登记证明,我也多次向移动解释,告知是有人冒用我身份证的行为.但2005年2月14日,移动仍向我下发了欠费催缴通知单.现在我想问几个问题: 1.象我这样的情况,欠费发生在2000年,移动第一次电话通知我是2003年,现在书面通知是2005年,存不存在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 2.我当时确实办理过挂失,补办的手续.象这样的信息,派出所,公安厅应不应该有档案留存.如果将来走上诉讼程序,律师能不能出面调取档案? 3.因我新的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与冒用的不一样,签发日期能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 4.冒用我身份证的手机号入网资料上的签名非我所签,能否用笔迹鉴定作为证据打赢官司? 5.我与移动解释的时候,应用什么样的措词比较好

经济相关
2006-02-16 08:08: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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