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于2001年合伙开办有限公司,每个人出资15万元(当时乙是处级干部,借用了远房亲戚丙的身份证)。验资后开业第六天,乙即取出十二万元。截止到2004年又取走共计十五万余元。以后就不再联系。甲经营困难多次找乙,但乙不予理睬,后来再也不接电话。甲从未见过丙,也无法找到。于是2013年甲变更了股东。乙得知后用丙的名义起诉甲,要求恢复股东身份。一审驳回,上诉后发回重审。甲要求对丙的委托书进行鉴定,法庭说提出的太晚了,准备判乙赢。
-
看判决结果吧,不服委托律师介入吧
-
可以鉴定的。。。
追问:谢谢您的回答!2001年时就没有任何委托书,很有可能丙对所有事情根本就不知情。法庭在重审时甲的律师提出了对委托书进行鉴定,后来又补交了书面的申请,但是法官说提出的太晚了,不予鉴定。
解答:已经电话回答如满意,请采纳
-
可以鉴定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