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甲方修改离婚协议书上孩子姓名,乙方要求甲方将孩子姓名改回,甲方拒不改回乙可否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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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单方面决定修改孩子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所以乙方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法婚姻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7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12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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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拒付抚养费,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把孩子名字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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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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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单方改变孩子的姓名,也不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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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