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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刑事自诉律师 本人丙某将进行刑事自诉 讼控告丁某涉嫌侵占共有财产300万 目的震慑丁某使赠与无效 2012年母亲甲某去世时 父乙某母甲某共有银行存款300万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人丙某(甲某之二子)是共有存款300万所有人之一 2014年丁某(三弟媳)隐瞒共有财产所有人将300万打入其个人银行账号据为己有 事后称是乙某的赠与 这种做法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行为 丙某多次讨要据之不理 故决定以侵占罪提请自诉  注:丙某不是财产所有人之一,又不属于近亲属 属第三者侵占共有财产

交通事故
2016-10-31 15: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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