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十年,公司只给上了社保费养老64个月,医疗37个月。2015年4月依我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我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不给。而与我签订了劳务协议到2016年4月6日口头通知终止劳务协议。我要求公司为我补缴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他们不给。请问律师:我要求一;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补社保费。三;补缴住房公积金(公司主管级别以上领导有住房公积金,农民工是否可享有?)。理由成立吗?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我虽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是否不应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我要求续订劳动合同是否法律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