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福建的用人单位,有位女职工产假98天休完后,拒不来上班达10天,期间单位曾2次通知该员工到岗,无果,无奈在公司以厂规厂法“员工一个月旷工3天者予以辞退”。她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予以辞退。依法公示和书面通知本人并送达,在公司作出决定时,才提出申请要求以晚育为由,需延长产假至180天,公司退回本人申请且告知理由不充分,不予批准。她现以晚育和独生证为由(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订版”第45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之前故意隐瞒有独生证的事实,以获取补偿为目的。这种情况怎办,恳请指教。

其它综合
2016-04-10 13:32: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