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9日朋友急需用钱、把他酒店四楼每平米3000元转让给我、〈一至三层有产权、四层后加加盖无产权登记·己经装修好并且营业一年多>并定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现金支付与他\约定原产权征号不变、仍有他妻子名字\付他现金二口打的收条、并订租合同后己租给他使用三四年、租金年2万元、现因他欠别人钱查封拍卖四楼\我根据执行异议第二十条提出\停止啦拍卖、十五目开听证会\被异议人和他没到庭、〈他己被拘留〉法官只有他口供笔录\他说合同是真实的\付的现金\并打的收条、只是借款时用房抵押\还不起归我\法官根据民间借贷第二十四条上半段、驳回我异议、裁定书当天下午3点40分开4点结束、下班5点半出裁定·、告知我十五日内上诉\这合法吗?我还有别的救济渠道吗?请求律师们尽快告知!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