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看中一套二手房,刚需,3号交了三万定金(血汗钱啊)给房东,签了定金协议一式三份(有中介),房东写了一份收3万的收条。协议中有一条是:1.除了析产税,其余什么税都由买房出;因为房东的房子是安置房,可以按照拆件协议他的房子是满五年的,而房产证是2015年8月份办的,就是说满五年营业税是可以免征的,后面就有在定金合同中加一条写:房东承若房产证满伍年,且是他唯一住房,有产生此税由房东出费用;就在4月5号,税务局出了新的税务政策(4月1日实行),所有房子以房产证的时间为准,那么就是说房东的房子没有满5年了。请问作为买方,有什么有利的理由让房东出这份因政策改变而产生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费用;如果房东不肯出,作为买方,怎么才能退回定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