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6月男友买的期房,9月跟我恋爱.
05年4月偶然发现新购期房是以他及他父母的名义买的,因首付是男友个人财产(但仅是男友口头承认,我并无其他证据),并且无论婚前婚后房款的主贷人都是男友,无其他参贷人,所以当即提出异议,得到男友的回答是合同上已经是三个人的名字不能更改.并在05年12月月底产证下来之前拒绝开结婚证明.现在产证也下来了,上面是他们一家的名字,银行说现在上海的政策他父母的名字是不能下来的,要等贷款全部还完才可以.
请问:
1.参与者实在太多,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房产是如何划分的?
2.婚后是不是也要我参贷才能得到部分房产?
3.如婚前跟男友达成书面协议,并没公证,该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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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楼主所述来看,房子系男方的家庭共有财产与楼主无关,楼主如果想要得到房子的一部分,可与共有人协商解决,如果他们不同意,则没有办法,因为你们现在还没有结婚,所以也根本谈不到婚前财产或是婚后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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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还贷应该是算我跟男友的共同财产,王律师所说的4人共同共有我有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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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反约定推定为共同共有.
想得到房产需要把你名字加在产权证上.
是否有效需要看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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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说的共同共有应指的是男方家庭三人共同共有,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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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