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安部于2002年5月21日《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第7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据此,必须经父亲同意。
追问:离婚双方各一个小孩,多年后为了有利小孩健康,完整的家母方要把小孩子的姓名改跟继父姓,如果亲生父亲坚决不同意,而且从未给过抚养费,继父因此对于小孩抚养的问题,不能改姓就有异议,母方这时候能为了小孩读书问题向亲生父亲所要抚养费吗?
解答:你好,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追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