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律师是专门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案件,现在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根据本律师在郑州处理的十几起婚约财产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一般来说即使是可以退还的,也会区分情形给予适当的退还,很少有退还全部的。另外,虽说法律规定如此,看似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的运用是很复杂的,您需要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指导。现在给您解答的都是最基本的问题,无法把您的具体情况都分析到位。如果您想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找一位专业的律师为您针对您的情况做一对一的解答。
本律师提醒您: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您必须要特别重视!
本律师代理离婚案件都是经过慎重考虑来决定诉讼方案的,为的就是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现在本律师针对郑州之外的婚姻家庭案件提供电子化、网络化服务,只要您会使用电话、电脑就可以让您用最低、最少的的金钱投入得到最专业、最有效的法律服务与指导,本律师将认真细致的指导您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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