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大型房产国企。2014年7月1日约定收房,收房时发现厨房、卫生间瓷砖色差严重,透水。和开放商协商后,后者同意将所有瓷砖拆除。但是瓷砖拆除后,造成地暖损坏,漏水到正在装修的楼下业主房屋。整个售后维修持续了10个月。近期准备办理收房手续,却要求从收房日缴纳物业费。个人认为,由于开放商的维修失误,造成房屋受损,未能满足收房入住条件。所以,维修期间的物业费损失应该有开发商售后维修承担。
请专家从专业角度分析此案列。烦给出建议。这个案例的个人主张是否可以成立?主张是否合理合法?有哪些法律依旧支持个人主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