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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将原劳动合同第四章第(四)条“甲方每月30日前支付工资给乙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与社保费用。”变更为“甲方每月15日前按乙方工作内容分两次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给乙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与社保费用。”这样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是什么意思?是要把原定的30日前发工资改为次月15日发上月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6-04-01 21:40: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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