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
我于2001年3月与上海一公司签定了首份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已连续签了4年,3月份很快又要到合同续签时间了,哪知天有不测风云,公司在2006年年后不久(2/06)就宣布了公司将结束经营,并将解散所有员工,因公司有部分人合同将在2月底到期,决大多数人合同到3月底到期,公司很多员工都是超过10年工龄的老员工,合同到期后将被迫不能续签,都将面临失业......
请问:合同到期,公司解散后,员工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有何法律依据?
急盼回音!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