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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6年10月入职工厂,当时工厂里以曰薪计算,10小时为一天,日薪制截止到1999年9月份,后改成月薪制方式,但上班每天还是10个小时,周六周日上班,而且休息日是隔周休息一天,等于一月只休息了2天,这方式直到2008年4月份,请问现在要离职可以向厂里要求补偿这期间的加班费吗?

合同纠纷
2016-03-24 12:11: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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