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委托人帮忙转让自己的店铺,自己出省离开当地了,只是给了对方店面钥匙。然后对方在15年3月份就把店面转让出去,之后一直以告诉我转让费在房东那,直到9月份才写下欠条,并至今一直只认帐,不承认她3月就收到款项,并且挪用。现在有当时3月她收款的收据证明。请问这个可以告她诈骗吗? PS:欠条打官司没用,对方名下目前没有任何财产。
而且我与房东有书面文件,双方说了不能私自转让,钱是在房东的默许下,交到管钥匙的人那(或者说两者可能有勾结)还有我可以把房东一起告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