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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方公司,原告是在我司上过班的人资经理,我方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时,已经明确写了人资经理的基本职责是要为员工建立完善的入职离职手续制度,协助公司帮助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原份的时候告是2015年6月25日入职 的,2015年6月26日双方签订了简单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即到8月25日,试用期工资8000元。8月20日下午原告无任何理由离职,我司支付了他正常劳动的所有工资,之后我司没有通知他叫他来上班之类的,也没有送达给他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明。在十月份原告申请仲裁称公司辞退他,要求赔偿8000元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据就一份8月20号原告与我方法定代表的qq聊天记录,记录上只讲了要他退出公司qq微信群,还有几份他在职的时候制作的员工出门规定。当时我咨询劳动局的时候,劳动局的人也说认识原告,说他经常这样,在小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利用小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然后就告其他公司。仲裁结果是因证据不足驳回他的所有请求。今年1月28号,他向法院起诉,称我司辞退他,而且没有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他无法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他8000元辞退他的赔偿,还有每个月因找不到工作,每个月再要求8000的赔偿,以及每个月2000多的社保金。到3月初我司才收到应诉通知,今天一审开庭的时候,我司以其旷工,自动离职答辩不支付任何赔偿,证据是8月份的指纹考勤打卡表,原告的打卡记录只到20号,但是打卡记录没有原告签字。我方还提交了网站招聘信息上人资经理基本职责要求的证据,上面有要求人资经理协助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还有建立员工入职离职手续办理制度,这些原告都没有做到。我方认为这是原告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是应该为公司做到的,现在原告以此有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原告还当庭提交了一份手机拍摄的视频,偷录的,30几秒,是8月20日与我司法定代表的谈话。我司法定代表说会叫财务把钱打给他。现在法院要求我方在庭审结束后五日内提交8月份给原告打工资的记录,我公司一查记录显示是8月21号给他打工资的。现在庭审结束了,在等判决结果,一般这种情况会怎么判决?还有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期间能不能以旷工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我怕拖得时间越长越不利.希望能有专业律师给我解答,谢谢。

交通事故
2016-03-23 08:07:0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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