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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单位用集资款分到一套楼房,1996年离婚时协议该住房不分割,仅由前妻居住使用。1997年单位通过房改房政策依法出售给我本人。2000年办理房产证,证号28182,本人是权力登记人。2005年,不料前妻和同单位的工会主席(也是购买房改房之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伪造了该房屋的产权界定“1996年法院判给前妻的产权房一套(房产证号28182,注意,该号2000年才出现!)”。高院再审时将认定1996年产权在单位的该住房认定为福利房,从而认定前妻有处分权。符合政策法规吗

婚姻家庭
2016-03-17 18:53: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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