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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一笔跟银行的借贷合同,我是担保方,签字的日期是2014年6月17,18号两个日期,但是本人在2014年06月05日至2014年06年26日都不在中国,现借款人找不到了,我有连带责任,请问我提供的出入境证明这个证明合理吗?我可以不还这个贷款吗?

证券投资
2016-04-09 09: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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