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由担保公司为其进行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张三请李四为该笔贷款(200万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后李四与担保公司就该笔贷款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合同注明了张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但因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将反担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金额写成了100万元,即反担保合同上的主合同金额与借款合同的主合同金额不一致,但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为200万元。 问:若将来张三届期不能还款,在担保公司履行了代偿责任后向李四追偿,李四可否据此主张只承担100万元的反担保责任,如果进行诉讼,李四李四能胜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