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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6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9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奉贤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 乙方未能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和合同约定期限内依法办理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致使小产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请问,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其它综合
2016-05-07 07:08: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