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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奶奶有两套房子都是公产房,三个儿女,一套是爷爷奶奶住,奶奶去世后爷爷把房子卖了分给了我的两个姑姑。另一套是给我父母结婚用的一直居住至今已有三十多年,房费一直也是我父母承担,房本名字是爷爷的,户口本里除了爷爷是户主外只有我和我父母三人(近几年又增加了我两个孩子户口),爷爷于2015年九月份过世,目前我们想变新承租人(我父亲),公证处需要两个姑姑签字,她们要求平分这个房子否则不签,我想咨询她们已经分过爷爷的一套房子,我家这个房子她们还有份吗?公产房算遗产吗?如果我家这个房子还有她们的比例占多少呢?我咨询了四个律师说的都不一样,有的说公产房不是遗产,按户口和实际住户,谁住是谁的,还有的说算遗产,到底哪个对?因为两个姑姑要的太多实在没办法想依靠法律,如果起诉法院受理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怎么分配公产房?还有房子的价格怎么估算呢?之前两个姑姑分的房子跟现在分配还有关系吗?谢谢,问题实在是多

其它综合
2016-03-11 14:17: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你好,一般共同居住的人需要同意的,公产房是不可以作为遗产分割的,只可以变更承租人,委托律师处理
  • 公产房不算遗产,但如果想变更承租人确实需要您两位姑姑签字,您两位姑姑之前分的房子与现在的房子在法律上来说也没有关系,所以建议您先协商
    追问:因为有的律师说算遗产,那样就要均分,如果不算遗产只变更新承租人我们给她们的补偿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吗?要给她们多少比例呢?因为三十多年都是我父母交房费,她们的户口也不在这
    解答: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你们协商
  • 所有子女都有承租资格,只能协商一致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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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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