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16条: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依据自由裁量权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和用于食品加工,数量在100公斤以上1吨以下,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