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10年前成为个体经商户,经营范围主要是农资肥料。在2015年,A与2人合伙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中也包含了农资产品。但在实际经营中,一直以农作物种子经营为主,未涉及肥料相关。
在2016年,其他两位合伙人提出要将肥料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范畴,并要求A将其个体经营的项目并入公司。其依据是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A的经营状况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理?当与其他两位股东矛盾不可协调时,应采取何种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