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3月,借款给一家翻译有限公司,当时,法人以自然人的身份通我签署了合同书,我因同他多年交往,加之他出示《营业执照》,上有注册资金壹佰万元整,在《合同书》上,言明,如:不能够还款,我有权利建议,公司减资,且,要求多次按照《合同书》上列明的,查看公司账目的权利,可,就是拖延。直至2015年12月,我到其公司开户行查看,是对公账户上只有三角四分钱了。我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获取了该公司于2010年在昆明市的大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复印件上,记载有,验资人民币100万元。可是,从股东出资能力来说,我觉得该公司有“三虚一逃”的嫌疑。问,我现在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抽逃注册资本罪”为罪名,还会受案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