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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于2015年12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车辆维修期间本人租了辆同型号车(租车时间:2月7日-2月20日),租车发票和租车合同都是开的本人的名字,(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当时驾驶人是我)。但车辆是登记在我老婆名下(2016年2月14日才办理的结婚证),请问起诉对方,本租车发票可以作为租车费用证据吗?或者可以和我老婆签订委托租车协议能使租车发票具有法力效应吗?

交通事故
2016-03-04 16:55: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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