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3年11月担保朋友借款,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担保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2015年6月法院立案后,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说担保期限已过期,担保责任应当免除,为什么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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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如何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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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已过担保期限的话,担保人确实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你可以向法院查明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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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担保人担保期限过期后为什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这是由于担保人本人没有按照通知来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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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参与诉讼,具体和法院联系。
追问:是的,没有参与诉讼,没有任何法院的人联系过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依据是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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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其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如果约定了保证责任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则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下是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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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主要是看你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要看该案件是否起诉,是否进入执行阶段,是否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都没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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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是否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免除保证责任是指对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效的保证合同不应成为保证责任免除的事由,无效的保证合同自始无效,不可能产生保证责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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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是否出庭应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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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