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台灣人1997年被公司派駐廣東中山管理模具廠,1998年底,一位幹部辭職,與人合夥辦廠,由於缺乏資金,找我投資,我佔股權25.98%,當時有手寫協議書及合約書並蓋章手印,對方每個月的經營報表,只提供至2007年五月份後就不給我,我也要不到,我要求退股對方不肯,只有口頭承諾每一年給我壹拾萬元,由於對方一直挪用公司資金,私辦幾家公司,並買車,買房,目前財產估計幾拾億?請問:要如何做才能對我權益保障?

合同纠纷
2016-02-29 17:53: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