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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关于追加执行人的规定起子:妻子开具委托公证书,委托其丈夫将其共有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我友作为担保人为其担保。现他违约不还贷款,作为担保人我友为其归还了贷款。后向法院起诉,判决将其抵押的房产拍卖以还欠款。但在执行时,其妻申诉说她不是共同债务人,她有一半产权,只能讲房产拍卖款的一半用于偿还欠债。当时没有委托公证书,是无法完成贷款的,签订的委托公证书难道就是一纸空文,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6-02-28 09: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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