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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在1998年离婚,两女儿姐姐判给男方,我判给女方,但女方从未抚养过我也没有给一分抚养等费用,并且没看过我一次。而我由男方家庭的奶奶抚养成人,(十岁之前男方在外地也没有提供任何费用,后来才开始负担我的学费等) 直到我13岁奶奶去世女方也没有抚养我,所以男方带我到宜昌上学到初三我15岁就自愿出去打工,2012年我开始每个月交给男方一千元,他说给我存,但我只是感谢他抚养我从未索要回来。交钱持续10个月 今年,我已满20岁,我想独立户口,这样的情况我需要怎么做?

民事相关
2016-02-26 1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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