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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庭暴力,遗弃子女,女方要求离婚孩子怎么判

婚姻家庭
2016-02-26 12:39:0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诉讼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你想要的都可以提出来
  • 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 这种情况一般会判给女方,但是男方家庭暴力需要证据证明。
  • 要有家庭暴力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申请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上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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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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