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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14年3月收到无锡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让暂停支付某涉案企业所属2014年3月-9月期间的款项;因我司要正常经营不给该司付款就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涉案企业也发函称我司因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支付2014年3月-9月期间款项,让我司在3月支付租金时作为预付2014年9月之后的预付款项. 法院在2015年6月冻结了我公司纳税账户,2015年12月判决书下来称保全方仍拥有涉案企业对我司应收帐款的债权. 现我们不清楚我们是否需要做什么,站在我们的角度我们已将债务偿付完结并取得了相应支付费用的增值税发票.若保全方找我们追偿这笔费用,我们也只能告之他我们可以协助他让收款方把这笔款项转给他们.

刑事案件
2016-02-24 16: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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