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申请人**集团**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钢铁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诸于贵院,经贵院调解于2015年8月5日出具了(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同意给付申请人593352元货款,此款于2015年11月5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293352元于2016年2月5日前支付完毕;货款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利息在2016年2月5日前支付。按照调解书要求,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相关约定,2015年11月23日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贵院已立案并转执行厅。截止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任何义务,且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2月5日前给付的余款293352元及欠款资金利息亦已到期。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增加强制执行。 咨询:由于距离较远,我方如果不去人,委托你们能办理后面的手续吗?前期法人委托代理人为我公司工作人员王*,谢谢

其它综合
2016-02-19 10:48: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