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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确权前,土地的主人转入了城市的非农业户口,还能确权吗

其它综合
2017-10-30 04:16:0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 非农业户口申请条件: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办理流程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   一,有影响,土地确权必须是本村体制内的户口,当事人如果不是当地的户口,是不能进行当地村的土地确权的。  二,土地确确权:  1,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2,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  3,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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