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姥姥(80岁,患高血压)和后姥爷(84岁,患脑梗、心梗)属于在1981年重组家庭,我姥姥带两个女儿、后姥爷带一个女儿,婚后未生子女。我姥姥在2007年之前的工资由后姥爷掌管,两人在2007年产生矛盾,后姥爷将姥姥打出家门,当时姥姥的存折里只剩几块钱。不久后,后姥爷和他女儿重新将我姥姥请回家,并签订了一份协议,甲(后姥爷女儿)、乙(后姥爷)、丙(姥姥),协议中写明乙、丙可在甲的房屋中住到去世之后,其中只要一方在世,甲方不能变卖房屋,这项协议并未提前告知我姥姥的两个女儿。15年十月,后姥爷女儿将后姥爷接出这套房子并为其另租一套房屋,并通知我姥姥去进行照顾,我姥姥拒绝。16年1月后姥爷未经过调解直接将我姥姥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理由是姥姥不去租住屋照顾后姥爷,感情破裂。
甲方持有的房子是后姥爷婚前的房子,这套房子在两位老人结婚后进行了拆迁,分得30多万,其中20多万用来购买房屋,这套房屋的户主为甲方,另外10万则给予甲方。整个过程我姥姥及两个女儿均未参加。
我想了解,
1.若二人离婚姥姥是否依旧可以住在这套房子中,直至去世。
2.姥姥是否能够要回2007年之前的工资,又该如何要回?
3.如果上述两个问题不能得到支持,我方可提出什么诉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