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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房地产公司把工程承包给了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招募我们给工作 同时给我们签订承包合同.但工程结束后承包人并没有按照合同支付相应工资。房产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给工人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大部分款项支付给了自然人,到现在自然人把资金挥霍完了。请问我们这份工资该向房地产公司收取还是向自然人收取。房地产公司在这件事中承担什么责任。

债权债务
2016-02-12 18:51: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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