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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9号。 在道上,修人行道,被石头砸伤。 2015年5月 23号。被告和原告。协商决定。由人民法院,委托。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被告,现场监督鉴定。第二次开庭,被告对鉴定无异、议。 2016年,2月5号第三次开庭,被告说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山东复函8应以交通伤残鉴定。作为原告的我应怎么回复对方

劳动纠纷
2016-02-14 16: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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