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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据今出借人 张某某、李某某 借给 王某某 (现金)人民币¥ 15000.00 元整,大写 壹万伍仟 元整,此款按月利率 2分 利息计算,从借据出具日开始计算利息,此款借款人用于 承包某某工程建设 。此借款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到期借款人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月利率 3分 的违约金。借款人到期未归还借款由担保人负责一次性还清本息,此款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人本息还清时为止。立此为据。借款人身份证号:232126197208061015借款人(签字):王某某担保人身份证号:担保人(签字):刘某某 、曲某某 借据出具时间: 2016 年 1 月 1 日

债权债务
2016-02-05 11:05: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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